前情提要:王某经营一家家政公司,某日找来保洁员张某去雇主李某家中做保洁。张某在擦室外玻璃的过程中意外从4楼坠楼,4根肋骨和胸骨摔断,造成九级伤残,最后将王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2万余元。
最后法院调查取证判决雇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的35,计86591。5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作为家政公司如何规避此类法律纠纷呢?
一般来说,家政公司的角色有两种,第一种是作为居间人,介绍阿姨和雇主成立一个劳务合同,就是撮合一下,收取介绍费,不负其他责任。
别一种家政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和员工有劳务关系,指配员工去雇主家中工作,出现事故,阿姨应该找家政公司,阿姨和家政公司之间有劳务关系。作为雇主来讲对接的也是家政公司,和家政公司有着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那案例中,家政公司是什么角色,为什么要赔偿张某呢?
因为家政公司提供给张某收款收据,证明张某在服务结束时,是以家政公司的名义向雇主李某开具收款收据,并由李某在客户处签名的。保洁张某按收款收据与家政公司结算费用。这就不是居间,居间中介的话,中介费是固定的,一次居间行为,规定给多少钱。而本案例中,家政公司是按小时收中介费,那么风险与权益共同存在,所以家政公司的居间是不成立的。
而雇主李某和家政公司是承揽法律关系,房东没有任何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雇主在家政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看到,家政公司只是提供家政服务,中介不属于他们的经营范围。
随后的这家家政公司的员工作为证人证言表明和家政公司也是雇佣关系。最后,法院认为,家政公司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对象、地点、价格、时间等主要内容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李某协商达成,而张某作为家政员并不直接参与服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