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件事情:遇到难以购买的东西或犹豫不决时,就会让我们先付定金,然而就是这个定金却有很多学问。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有所不同。那么,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何谓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无法履行约定的债务,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何谓订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订金是单方行为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行为被视作交付预付款,不管是哪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的一方可以主张全额返还。同时,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能要求对方返还订金,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案例: 小静在逛商场时遇到了一个很喜欢的护肤品牌上新了一款价值900元的精华,小静看到后就有所心动,咨询导购而后得知这款精华需要预定才能购买,小静想买来试试,就做了登记,并缴了400元作为订金,而后导购给小静开了定金收据,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一周后,小静来到该专柜选购预约的新品,但觉得使用感不太好,于是决定不买,要求导购退还,可导购认为收据上面的定金和订金是需要勾选但,但小静没有勾选,则定金不能退。小静拿出自己的收据检查,才发现没有勾定金和订金是需要勾选的,结果小静没有勾选。 那么,小静和导购的说法谁正确呢? 从本案中,我们了解到该化妆品店开具的收据中定金与订金是选择项,而在其双方签订时并未勾选,也就是说定金约定不明确,所以本次的定金合同并不成立,因此小静的这400元可主张退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但在本案中,合同标的为900元,而小静给化妆品店实际支付了400元,按照定金最高限额的规定,本案定金为180元,在明确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小静有权要求对方返回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