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代理,也就是专利权涉外代理的简称。是指外国公民或国外代理机构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行为。当申请在中国的专利以后,可以享有法律上的一系列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法律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章对职位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九章费用
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普法网〕
相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专利法第三十六条中提交参考资料、检索资料及审查结果资料的要求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若该发明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亦应提交该国在审查其申请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1参考资料是指申请日前,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根据该技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任务,为做出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而用作参考的各种相关的资料,其提交办法如下:枣专利文献一般可只列出国别、文献种类及其编号;枣PCT最低限度文献范围内的专业期刊,可只列出期刊名称、年代、卷号、文章名称及页次;枣PCT最低限度文献范围以外的非专利文献,应当提供全文或部分内容的复印件。
2检索资料是指外国专利机关为审查该专利申请所作的检索报告,或者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献。审查结果的资料是指外国专利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所作的审查决定,包括审定决定,授权决定或...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