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凭证编号制度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而制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经办过程和经办人信息打印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基本信息
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三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经办过程和经办人信息打印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相关业务
注册登记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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