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是指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也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发展过程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不同,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从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征信体系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和会员制三种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几个欧洲国家,日本则采用会员制模式。
各国类型
美国的市场主导型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第一家征信所是由纽约纺织品批发商刘易斯塔潘所建立。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美国经历了160多年的时间。“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它们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私人信用调查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具有一些很明显的特征。在机构组成上,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它们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此外,这些机构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提到征信,就必然会涉及法律。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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