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土户”、“正户”。中国封建时代各地的土著人户,同客户相对称。秦汉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为榨取租赋、差徭,常编定户籍,将人民定着于土地。民户常因兵徭、赋税、战争、荒歉等灾难逃亡异乡,于是各地有土著和客民区别。唐宋时更在户籍中设主户、客户名目。唐德宗时因逃亡众多,行两税法,征收赋税,不分主、客,概以当地现居人户按贫富等差征税。但不久又有逃户。宋主户、客户实际上已以有无土地区分;主户失去土地,即为客户;客户如有土地,变成主户。主户为税户,承担赋役。元、明、清已不用主、客户名目。
详细释义
1指土著的原有民户
与“客户”相对。《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宋史地理志一》:“天下主客户:自至道末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天禧五年,主户六百三万九千三百三十一,客户不预焉。”
2地主家庭
《歧路灯》第三十:“大约弄戏的人,多是些破落主户,无赖棍徒。”姚雪垠《长夜》三:“瓤子九躺下去烧着大烟说:‘凡是到老吴那里当学兵的都是有钱的主户。’”原注:“主户,就是地主家庭。”
关于主户
宋代户口中的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其中一小部分居住于城镇称为坊郭主户根据房产等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根据常产的多少划分为五等。第一二三等户也称上三等户或上户。一等户一般占田三四顷以上多至数十百顷南宋晚期的民户有的收租达到百万斛。他们同部分官户及坊郭户中的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占田一般自一顷到三四顷之间属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整个地主阶级约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约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达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称为下户的第四五等户和客户为农民阶级。其中第四等户以及部分三等户一般占田三四十亩至五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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