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是民国初期和北洋政府时期审理行政诉讼和官吏违法行为的法院。1914年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共29条)后设置。编制令规定平政院审理行政官吏的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1人,评事15人。院内设3个庭,各由评事5人组成,其中1人为庭长。平政院内又设肃政厅,置都肃政史1人,肃政史16人,纠弹违法的行政官吏,平政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平政院改为行政法院,将肃政厅改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隶属司法院。
背景
封建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在传统中国维系了两千余年的时间,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形成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君主专制政体使得宗法等级、身份等级、官尊民卑的观念根深蒂固,以“民告官”为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一直无法在传统中国找到生存的土壤。直到清末民初国内外矛盾激化,才出现了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和相关立法规定。
中国行政诉讼真正走向实践,则是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建立的平政院。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近代资产阶级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真正建立和运作的标志,具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
由于平政院的存续期间较短,实际发挥的作用也不甚理想,加之对旧法统惯有的否定态度和相关史料的匮乏,目前学界对此的研究和关注较少,比较知名的是台湾学者黄源盛、蔡志方的梳理和阐述。
背景介绍
基本情况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宪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中国固有的东西,而是舶来之物。自清末立宪修律以来,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逐渐传入中国,行政诉讼理论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根据黄源盛先生的考证,1908年清政府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提出“宪法大纲”与“逐年筹备事宜”,并于“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列有将于第六年(光绪三十九年)设立“行政审判院”的构想。
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又在各方的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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