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协定,是指由主要生产国和消费国政府就某种初级产品的产销及其价格而缔结的国际协定。目的在于调节该商品的产销,以防止价格的剧烈波动。主要内容:限定商品的最高或最低价格,限制产销数量,分配产销数量,处理商品过剩或供应不足。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主持下,先后订立了有关砂糖、可可、天然橡胶、咖啡、锡、小麦等初级产品的国际商品协定。
适用范围
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适用于一些初级产品,这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出口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主要进口国大多是发达国家。
主要目的和类型
一类是垄断某种初级产品出口供给,联合提价,取得垄断利润。
一类是防止初级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保证重要的初级产品的合理分配,这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所期望的,也是发达国家所期望的目标。
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有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
经济条款规定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出口配额规定,即规定基本的出配额以控制商品供应量,保持价格的稳定。
2。缓冲存货规定即协定执行机构建立缓冲存货(包括实物和现金)并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以干预市场;稳定物价。
3。多边合同规定,即一方面要求进口国保证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另一方面要求出口国保证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
行政条款主要规定权力机构和表决权的分配,但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操纵和利用,协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运行机制
缓冲存货机制(BufferStockMechanism)
所谓缓冲存货机制就是由商品协定的权利机构按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
规定,动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储备和现金储备干预市场稳定价格。其方法是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划分三个价格档次(高档、中档、低档),当市场价格进入高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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