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时自作聪明转移财产,丈夫摆出证据,险让其净身出户
雷女与宋男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此次婚姻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至2013年上半年,夫妻双方矛盾已久且难以调和,2014年2月妻子雷女与丈夫宋男分居。雷女于同年3月第一次起诉要求与宋男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
2015年1月,妻子雷女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
妻子雷女称,丈夫宋男名下在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
丈夫宋男则表示,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且多年来用于家庭开支,目前仅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丈夫宋男又主张,妻子雷女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女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一审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约关系,但是在财产分割上丈夫宋男对妻子雷女名下的19万夫妻共同财产的消失表示非常不满,随即提起上诉进行二审。
在二审审理期间,应宋男的申请(大家看清楚!可以向法院申请哦!),法院调取了雷女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女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据此,宋男认为雷女在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针对丈夫的指控,妻子雷女首先否认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又谎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之后又称这钱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了,但是对以上主张,雷女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男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男个人所有(婚前个人财产为个人所有,不纳入分割行列),宋男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而妻子雷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雷女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现金存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妻子雷女一开始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女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对对雷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女可以少分。丈夫宋男主张对妻子雷女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男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男所有,对于妻子雷女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女补偿宋男12万元
最终,转移财产的雷女自食恶果,几乎净身出户。
本案法律知识小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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