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
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基本类型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
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投资国债或企业债券;投资短期票券;国内上市股票;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2、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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