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委员会是领导人民群众武装建设的专门机构。195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决定,以中央到县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武装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研究与拟定本地区的贯彻实施计划,组织与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保证每一时期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完成。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军队领导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中央军委一名副主席兼主任,办事机关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省(市、自治区)、地、县(区)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部人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分别为省军区、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
发展历程
1940年,晋察冀边区为了加强对民兵、自卫队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边区人民武装委员会。
1942年以后,多数地区的武委会改称人民武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1952年12月4日《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从中央到县都建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办事机构设在人民武装部。
1959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人民武装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和省、地区、县党委民兵工作组。
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级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罗荣桓元帅任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张爱萍、甘泗淇和傅秋涛任副主任。“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一度中断。
1978年l1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军委和地方各级党委的人民武装委员会。
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国家计委、体委、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教育部、农林部、总工会、妇联、共青团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负责人组成,中央军委副主席兼任主任,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省、地区和县(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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