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控告战狼,莫名成为其代言人,获赔34。2万元
近日,吴京起诉战狼一事已有最终结果。法院最终判定,战狼公司私自使用吴京个人画像宣传商品,获取利润,严重侵害了其本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判其赔偿吴京34。2万元,包含经济损失费34万,公证费2000元。
侵权一案所涉及的公司与电影战狼关联不大,该公司只是钻了个空子,注册了商标。战狼公司全称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品牌管理;品牌形象设计及策划;食用植物油生产及分装食品批发零售等。
而此次侵害肖像权一案,正是与其出售的槟榔有关。投机取巧,提前注册战狼商标也就算了,竟然还打起利用吴京肖像权盈利的主意。该企业在其出售的槟榔包装上印有吴京《杀破狼》中的剧照,并配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此产品由吴京代言。
发现自己的肖像未经授权允许便被用于商业宣传后,吴京在2020年6月以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讼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过程中,吴京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回收并销毁带有吴京的姓名和肖像包装的产品,并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而经济赔偿方面,则要求战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庭审过程中将维权合理开支变更为1万元,包括8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
但是,战狼公司表示不服,进行二次上诉,认为自己花钱买了部分《杀破狼》的版权,只是用了吴京在剧中的照片,并没有侵害其肖像权和姓名权。并辩解道: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使用海报、剧照并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吴京是产品的代言人。
二审时,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用民法典对案子进行审理,其审理结果正确,并表示剧照涉及到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民众将表演形象和表演者本人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也是肖像的一种形式,所以使用其剧照而非个人照并不是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理由。
对于其所说的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法院表示,战狼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了吴京的授权同意。简单来说,部分版权并不等同于获得其肖像权,绕开当事人进行商品宣传,依旧可以判定为侵权行为。最终,战狼被判定赔偿34。2万元。
作为高人气演员的吴京,为何要大费周章地追究战狼的责任?究其原因,吴京只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个人利益罢了。肖像是我们人格的一部分,法律会给予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关于肖像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本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进行使用,本人有权追究。
另外,对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进行照片、视频的曝光,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
在吴京控告战狼后,同年11月,鞠婧祎也因肖像权问题进行诉讼。有一位美妆博主在个人账号花椰菜大王上分享了鞠婧祎的造型穿搭,配有几张鞠婧祎的照片。其中一张图,为了追求呈现效果,被该博主使用修图软件进行了部分更改。
鞠婧祎认为该博主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但是最终法院以未产生营利目的为理,依法驳回了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婧祎一案与吴京一案性质不同,其肖像并未被用于盈利。但是,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不代表此行为是合适的。谨慎对待他人肖像,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或许,34。2万元的赔偿费用对于吴京来说是一个小数字,但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利。倘若吴京忍气吞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势必会助长侵权者无视法律的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