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典】 《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情: 小区周边道路的雨污水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原定2018年1月开工建设,2018年10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市政工程未按期开工建设,2018年4月,开发商发函政府部门,请求尽快开工建设。因为小区配套的雨污水管网不通,开发商则无法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不取得交付许可证,就不能交房。 2018年5月(此时市政工程仍未开工建设),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的,开发商支付已支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张三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开发商未按约交房,直至2019年6月30日才交房。 2020年6月,张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认为,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因市政配套工程等原因造成逾期交房,交房时间作相应顺延,公共配套设施的延误,不属于开发商逾期交房,据此开发商并未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经多次协商无果后,2021年1月,张三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问:开发商是否违约? 答:开发商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8年5月,开发商和张三签订预售合同之时,市政工程仍未开工。该市政工程原定10个月工期,在2018年5月仍未开工的话,显然存在开发商在2018年12月31日前无法交房的风险,开发商对此明知但仍旧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而交房时间对于购房者而言,属于是否购房的重大考量因素之一,但是开发商明知存在逾期交房的风险但并未如实告知张三,有违如实告知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中,市政工程的延误不能视为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开发商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