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典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需征得再婚配偶同意吗?
【每日一点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
2016年4月,王五未婚先孕,生下张三的儿子张大帅。张三和王五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书》,约定张大帅由王五抚养,张三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张大帅大学毕业。2019年2月,张三和李四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大美,此时张三月收入已经增长至5万元。2020年10月,张三与王五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将张大帅的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万元,其他内容不变。2021年1月,李四得知后,认为张三在未与李四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张大帅的抚养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故提起,请求法院判决将张大帅抚养费改为每月5000元。
问: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当然,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问:张三未经李四同意,将张大帅的抚养费提高至1万元,是否侵犯李四的共同财产权?
答:未侵犯。在父母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没有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情况下,父母一方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不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以一方(张三)未与现任配偶(李四)达成一致意见,就认定一方(张三)支付抚养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