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婚生子抚养权纠纷案!非婚生子女也需要父母的认同和关爱
安徽籍刘某(女)与河南籍朱某(男)于2016年在西安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俩人生育一女朱某某,户籍落于朱某名下。近年刘某多次催促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朱某以各种理由回避,并为此争吵不断。2021年8月,刘某决定结束与朱某的同居生活,双方因朱某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产生纠纷,于2021年8月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经了解,刘某与前夫生有一子13岁,由刘某抚养,刘某在西安无房,无工作,无经济收入来源,仅在家中照顾两个孩子和朱某的生活起居。朱某与前妻亦生有一子,30岁已成家。朱某某为4岁女孩,于住所附近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小班,由刘某接送。刘某叙述道,自己无房无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想放弃朱某某的抚养权。朱某也表明其公司业务都在外省区,大部分时间需要出差,没时间照顾女儿,孩子不适合跟着他生活。
看到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互相推诿时,调解员提出孩子一直由刘某照顾,习惯于在妈妈身边成长,且朱某某是女孩,将来妈妈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建议朱某某由刘某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朱某每月应当向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在调解员结合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下,双方同意由刘某抚养女孩,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但对于每月的抚养费金额双方再次出现分歧。刘某提出孩子在西安上学需要房租费、学费、生活费等开支约6000元每月,自己要每天接送和照顾孩子,不能工作,全部费用都需要朱某承担。朱某认为6000的抚养费过高,超出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希望刘某将孩子带回安徽生活,支付朱某某抚养费500元每月。刘某认为大儿子唐某一直在西安读书,回安徽后,跟不上学校的课程,同时朱某某自出生以来也一直在西安生活。针对朱某的住房条件和经济状况,调解员婉约提出朱某经常出差不在家中居住。五年内,朱某的商住楼暂时由刘某与孩子居住,每月朱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五年之后孩子就读小学,刘某便可腾出时间外出工作,之后搬离朱某住处,抚养费重新约定。双方立即表示这是一个可行方案,愿意进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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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的抚养权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金额。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刘某和朱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母,于法于情于理,双方都需要尽到抚养责任。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也需要父母的认同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