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宥又称“三侑”。秦代称“三环(读作原)”,汉称“三原中茵古时犯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不识,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一说不识即不审,即因错误而犯,例如将乙当作甲而误杀之);二是过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遗忘,即因忘记法律的规定而犯罪。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可以给予赦宥,不追究刑事责任。
引证释义
1。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孔子家语刑政》:“孔子曰:‘成狱成於吏,吏以狱成告於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王肃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隋书刑法志》:“周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清沉育《皋陶祠》诗:“主德宽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宽恕三次之制。《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后汉书张酺传》:“臣闻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义,过厚不过薄。”宋苏轼《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
3。古代天子、诸侯劝食的礼仪。宥,同“侑”。《周礼春官大司乐》:“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钟鼓。”郑玄注:“宥,犹劝也。”南朝梁萧子云《雍雅》诗之二:“百礼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进食,称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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