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各国民法都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1)除由债务关系得出不同结果外,债务人基于其义务所依据的同一个法律关系,享有对债权人的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所欠的给付,直到其应得的给付被履行为止;(2)有义务返还标的的人,因在该标的上支出费用或者因该标的对其造成的损害而享有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的,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其以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取得该标的的除外〔1〕。《日本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规定,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但债权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2〕。法学家也对留置权下了种种定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描述: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之动产,而且有法定之要件者,于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动产之法定担保物权〔4〕;留置权是,他人的物的占有者在持有其物而产生债权的情况下,在其债权得到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5〕;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实际上,由于立法上留置权的性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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