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理论(PublicInterestTheory)在施蒂格勒1971年提出管制的目的是“为保护生产者利益”这一论点之前,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传统观点是,政府管制是为了抑制市场的不完全性缺陷,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即在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行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这即是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简介
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
立法也可能“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力,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饿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这种异化。
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追求公益)和经济市场(追求私利)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体主义(如超人民的国家,神秘的“公益”)和利他主义的假设。
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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