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文字综合、调查研究、信息处理、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财务、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驻长高校校区建设中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职责。
(三)增加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并、更名等审批事项。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系统内各种应急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突发重大上访事件的协调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组织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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