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
壹概说
在法律上,担保债权受清偿的有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有些是意定,如抵押权;有些是法定,如留置权。这些担保有一个特点,即实际有物存在,可能移转占有(如留置权),也可能不移转占有(如抵押权)。
另外情况是,法律上为保护弱势者,特别规定予以优先权者,如陆地上劳工本於6个月以内的工资,优先於其他债权人优先受清偿;海上劳工的工资,也是优先於其他所有物权优先受清偿。
一、优先权物权
海事优先权担保之债发生之时,
陆地上的劳工只有债之优先性,但海上劳工则不但有物之优先性,而且排除所有物权优先受清偿。这即是海事优先权,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并不实际占有
二、留置权
某物,且不待当事人约定,一旦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债权人即可主张援用。
三、燃料油严格法定
例如,甲是船舶(长江一号)所有人,甲把船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乙一方面是光船佣船人,一方面又以运送人的身分和丙订立海上运送契约。乙又以雇主的身分,雇用丁为船长,戊为海员,己为轮机长,庚为大副。
甲:是船舶所有人;乙:光船佣船人、运送人;丙:雇佣人这时,产生了以下数个契约:
一,甲乙之间的光船佣船契约。
二,乙丙之间的运送契约。
三,乙和丁,戊,己,庚之间的雇佣契约。
四、扣押船舶
由於船舶有瑕疵,不堪航,造成了乙债务不履行。此外,乙不给付船长等各人的工资长达七个月,请问丙,丁,戊,己,庚找谁求偿
答案:
一,丙的请求权:(一)丙可以对乙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基於债之关系。
(二)丙也可以对甲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基於海事优先权,即基於对物的关
,这也是美国的见解。换句话说,这是以甲的长江一号来担保乙
对丙的债务。但我国在海事诉讼中,很少见到有原告对船舶所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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