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是指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官名。“提点刑狱”的简称。宋初始设于地方各路。991年(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门员外郎董循等十一人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
简介
古代官职名。各朝代正式官名有别,但一般均简称提刑。
宋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设于各路(行政单位),主管所属各州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官署称“宪司”。
除各路外,北宋在京畿地区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京畿地区县镇刑狱、治安、场务(考场)、河渠。南宋则称提点京畿刑狱。
金代称提刑使,后又改称按察使,为正四品官。
明、清则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起码在有明一朝,提刑属于武官序列,人员不属于吏部,而归兵部管辖。
官名。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或称提点刑狱。宋置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司法、刑狱、监察地方官吏并劝课农桑。时公文用语称“选”,其官署称宪司。宋神宗熙十年(1077)又置提点京畿刑狱。金有提刑使,后改按察使。明、清皆于各省置提刑按察使。
提点刑狱公事
宋慈、辛弃疾
历史演进
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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