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在宪法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宪法对基本权规定的抽象简洁性,使得基本权解释成为宪法释义学的核心部分。基本权释义学不仅是宪法解释学的一个必然的和核心的内容,而且是宪法解释学区别于一般法律解释学的关键之点。
含义及体系
1含义
基本权即为一般所理解的人权,由于此种权力于宪法学上有其特殊的运作模式,故另外以宪法学上基本权之诠释为内容介绍。
2基本权的功能体系
在德文中,“Recht”一词同时有“权利”和“法律”两种意义,前者是指针对个人而言主观上得以主张者,而后者则是指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因此也衍生出了基本权的主观与客观面向。
传统上对于基本权的论述着重在其作为向国家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面向,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主观面向,而认为基本权的功能仅有请求权的性质,称为主观公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说与实务界对于基本权功能的观察,出于基本权价值内涵的保护,发展出基本权的客观面向,也就是说基本权除了前述的主观公权利外,还蕴含著客观价值秩序的功能。也就是说,除了主观面对抗国家侵害的功能以外,基本权更有其客观的价值决定。
内容和功能
1内容
基本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权利,是基本权最初的理解已如前述,但是主观公权利本身的内涵随著时代亦有所变迁。最初基本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权利,其内涵在于赋予人民一个可以对抗国家侵害的基础,也就是一般所谓的防御功能,强调人民得援引基本权来防御国家对其的侵害。之后由于福利国家的形成,基本权作为主观面向的功能发展出请求国家提供给付或请求国家作为的权利。现代基本权主观面向一般均认为包含了防御功能和给付功能二种。
2功能
防御功能
防御功能是基本权最典型的功能,禁止国家对人民基本权的干预,即要求国家“不作为”的功能。若国家干预人民基本权,人民得请求法院宣告国家侵害其基本权的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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