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治县、县级市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裁定。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审理经济类案件。
科学概念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中国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
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设立条件
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
3。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名称规范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其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
具体名称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名称为:“某某海事法院法庭所在地地名法庭”。
审判工作
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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