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财产权是“有形财产权”的对称。又称“无体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民事主体依特定法律程序对无体财产取得的民事权利。大陆法民法中通常将其分为著作和工业产权两类,后者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几种(参见“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权的法律特征在于:(1)其权利客体仅限于经法律确认的无体财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均受到法律保护;(2)其权利内容具有独占性和专用性,故法律须对其采取特殊的保护方法:非经专有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复制或销售其智力成果,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3)其权利效力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无形财产权人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有权仅在该国境内有效,并且仅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参见“著作权”、“工业产权”。
表现形式
无形财产最早是就知识产权而言的,而后在法律观念上对诸如票据、股票、计算机软件、商誉,特许权等,以及一切代表财产取得来源和方式的权利都视为无形财产。通俗地讲,传统观念认为表现为实体财产的利益都为无形财产。确实,当代财产出现了碎裂化的局面,财产权的表现种类和形式越来越多,普通向无形化方向发展,以至当代美国有人惊呼财产的爆炸。可以认为,当代社会中,大多数财产都是无形的。英美法学者已意识到,一些无形财产的价值并不一定能与商业场所或有形的商业附属物相联系,即使不牵涉到任何物,一些无形财产(如商业信誉)都可能存在或失去。他们认为,在很多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无形财产比保护有形物更重要。基于当代财产权表现形式和种类的巨大变化,一些英美法学家提出了“财产权解体”这一颇为新颖的观点,这种观点正日益为英美法学界所接受。在当代,无形财产也不仅局限于市场机制自发的权利调整,而且也反映国家的宏观导向和价值取向,公权和私权界限的模糊化在无形财产上也表现得最为充分,如知识产权、营业资产、销售特许权等均不再是纯粹的“私权”,而是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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