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律及其它方面的法律。在犯罪与刑罚方面,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汉初虽曾删除秦代苛法,但秦律对后世仍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简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秦律主要内容是保护封建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保护官府和私人占有奴隶;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诉讼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罚有:1、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2、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3、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4、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秦律的制定
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曾根据李悝的《法经》,“改法为律”,着手制订成文的律令。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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