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被告人梁乙(化名),男,汉族,住信宜市。 被告人梁锦泉,男,汉族,住信宜市。 系前科犯,曾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梁丙(化名),男,汉族,住信宜市。 有如下犯罪事实。 梁锦泉与本案被害人梁甲(化名)因屋地问题一直存有纠纷。 梁甲虽然不动手,但是嘴上功夫着实厉害。 在村内散布梁锦泉的大儿子,也就是本案被告梁乙的谣言。 说他强奸幼女,连自己的妹妹都不放过。 而这一问,还真的是,妹妹梁1告诉他们,自己真的被人性侵过。 既然他们坚信自己没做,那么作为散布这个传言的梁甲就有很大嫌疑。 于是几人就决定将梁甲抓住再说。 将回到家的梁甲直接捆绑住。 然后把梁1叫过来,让她指认自己是否遭到过梁甲的性侵。 但是梁1没有说话。 眼看没有结果,最终梁甲释放。 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缺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三人无视国家法律。 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自由,拘禁他人。 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当中,责任有所划分。 三人虽然都是主犯,但是相对来说梁丙能小一点,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人均是认罪认罚。 因为此案是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起,也可作为量刑条件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被告人梁锦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之前罪行的缓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梁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