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修改后的名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这次修改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最重要的是实质性的变化:一、原来的条例更多地是只强调了拆迁流程,修改后的包含了征收、补偿。二、原有的条例更多强调拆迁部门的管理,新的条例将会更加关注对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提出
“拆迁”将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前者以政府为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后者则以建设单位为协议拆迁的主体。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收条例草案)。该条例的亮点,是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要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补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否则应由建设单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拆迁”变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征收条例草案包括总则、征收程序、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41个条文。首先明确了遵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征收”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至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由建设单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修改内容
对修法的主导思路,法制办在12月15日同时公布的草案说明中表示,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和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在房屋征收的核心之一补偿问题方面,草案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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