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联想理论本应该在混淆理论无能为力时发挥作用,要求它在类似商品上适用是对联想理论的误解,联想理论被大材小用了。混淆和联想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混淆理论发展到联想理论是随着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必然结果。而对于联想的可能而言,则是商标显著性越强,联想的可能性越大,因联想理论是针对保护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的需要,普通商标和弱商标一般不需适用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的提出和发展
20世纪70年代初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成立统一商标局和制定统一商标法,基于解决非近似商标问题的需要,首先提出了联想理论。比、荷、卢1971年商标法第13条A款第1项提出的联想理论,奠定了欧洲现代联想理论的基础。它与传统商标法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商标法必须结合“混淆的可能”来解释相似与否的概念,而该法没有这样的要求,比、荷、卢法院在认定商标近似与否时使用的实际是联想的标准,而不是混淆的标准。
尔后,《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称第一号指令)第5条第1款在规定认定标准时明确提到“联想的可能”,但遗憾的是“联想的可能”是为认定“混淆的可能”而考虑的,即该指令意欲将联想理论从属于混淆理论,这实际上从根本上颠倒了两者的关系,而且该规定也是围绕专属原则而适用的。
按照第一号指令于1992年修订的比、荷、卢新商标法则完全抛弃了混淆理论,明确将是否有“联想的可能”作为判断侵权的唯一标准。不过新法仍坚持专属原则,要求“联想的可能”发生在类似商品上。在解决非类似商品商标的保护问题上,欧洲只是通过一些并不统一与一贯的判例来进行,而美国则通过反淡化法基本达到了目的。总之,联想理论本应该在混淆理论无能为力时发挥作用,要求它在类似商品上适用是对联想理论的误解,联想理论被大材小用了。目前联想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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