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伊琍代言的茶芝兰奶茶店,被证实是一个骗局。 上海警方侦破上海首例以虚假品牌奶茶招商网站吸引加盟商、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加盟费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抓获金某、王某等90余名犯罪嫌疑人。 大致情况如下: 2020年年末,王某在上海人民广场某商业街,开设茶芝兰品牌店,利用马伊琍代言,长期雇托充场面,并制造虚假流水,以此打造了一个虚假的网红品牌,并进行对外加盟招商。 在调查过程中,上海警方发现,加盟商缴纳给王某某的加盟费,会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团伙二八分成。这个团伙经营着大量类似茶芝兰的虚假网红品牌。 茶芝兰只是这个团伙50多个马甲之一。 该团伙通过伪造品牌授权文书,雇托排队充场、伪造店铺营业额等方式营造出该品牌生意火爆的假象,一步步给加盟商洗脑。致使数千名加盟商受害,涉案金额7亿余元。 目前,90余名犯罪嫌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商家为快速推广产品,通常会选择具有高名气的艺人来为他们代言,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明星代言,指利用艺人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方式。 2005年,北京破获一起特大传销案,亿霖木业传销案。为亿霖木业公司做代言的是影帝葛优。当时曾经爆发了万人签名声讨葛优的活动。而葛优退还了所有代言所得,而且再也不接任何广告。 之后,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个案,艺人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艺人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是否为虚假广告,成为了艺人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艺人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艺人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艺人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中对于艺人代言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二,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承担有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看明白了吧? 明星代言,不同于文艺演出。文艺演出的时候,无论说什么话,哪怕是反动言论,那也只是背台词,不能当真。但是,在代言的时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被代言的企业是个诈骗团伙,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画面语:我在茶芝兰等你,期待与你相遇。这样的话语,无关痛痒,不算过错,巧妙的规避了风险。但是,肯定涉嫌虚假宣传。 她在茶芝兰这样一个诈骗公司等过谁呀? 她又期待跟谁相遇呀? 马伊琍代言茶芝兰还有另外一个广告语:有的茶,注定门庭若市。出众格调,俘获爱茶青年。 这句广告语,不仅明显夸大,而且可以认定是含有虚假宣传成分。 为诈骗企业做代言,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行为,损害了他人财产,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各位热衷于代言捞金的明星,多看看吧!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可以确定的是马伊琍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奶茶诈骗案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马伊琍作为代言人,如果其本人并没有与实施合同诈骗的人共谋,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也不知道奶茶公司在实施诈骗。因此马伊琍不会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至于马伊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给其他民商事律师来回答吧〔灵光一闪〕。 应该追究,前面的汪涵杜海涛等一并追究,能拿代言费就应负责任〔抠鼻〕 对演员艺人包括网红仅仅限薪令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限其言、限其行、限其收入! 鉴于明星艺人的影响力巨大,务必对其言行进行严格的规范! 限言对发表不当言论的明星、网红实施彻底封杀,对代言假冒伪劣商品的明星、网红予以制贩者同罪的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限行对拥有外国国籍的明星、网红限期离境,对挤占公共资源影响公共秩序的明星、网红处以倾家荡产级别的重罚。 限其收入对年收入超过千万的明星、网红,把超出千万的部分加征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富人税,千万以内部分按照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双倍处置。同时,对明星、网红的经营活动予以严查严控,发现阴阳合同、分流收支、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一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最终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明星、网红的不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极大,因此,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明星、网红犯法罪加一等! 整治明星、网红与肃贪反腐、打黑除恶一样,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当然!客观上已经构成伙同了。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是同伙?公司诈骗为公司办理证照的国家机关也是同伙?拿菜刀砍了人,不但卖菜刀的,做菜刀的也是同伙? 明星代言违法品牌肯定是有责任,但明星对商品的鉴别水平肯定没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能力大,责任更没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大。明星的责任追究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了吗?没有工商注册,没有税务登记的品牌明星肯定不会代言的。 承担什么责任?她只需要和警方说一句不知道,和大众说一句对不起,这个事情就和她没关系了〔耶〕〔耶〕〔耶〕 反正她只是负责代言,又不是亲自下场骗钱,警察能拿她咋的?至于那些受害者,钱又不是直接交给她的。交给谁找谁去,和她有什么关系?至于她的代言费,那是人家劳动所得,还能咋的?想让她吐出来?不要说门了,窗户缝都没有!不要不相信!之前那些代言P2P的明星,不是各个毫发无伤吗?半个子都不会拿出来的! 最后奉劝所有人,无论是理财还是投资创业,需要自己去深入了解项目,千万不要看明星代言人!请明星都不便宜,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明星自己根本不可能去买这个产品,或者去参与这个创业项目!他们只是娱乐明星,不是财神爷!更有可能他们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拿钱办事! 法律没规定 卖卡的都定诈骗辅助犯罪了。那她也就构成犯罪了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