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抚养权的那些乱箭是怎么伤害孩子的?
父母离婚,已经或多或少对孩子产生了影响,而有些父母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做出不当行为,这将会对孩子产生更大的伤害。
文谭芳桂芳芳(家事法律专家)
双方抢孩子或藏孩子
张蕾和李志2006年结婚,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在2012年时,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张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蕾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防止李志带走孩子,张蕾偷偷帮孩子办了休学手续,把孩子藏了起来。李志多次联系张蕾想看孩子,都被她拒绝了。半年后,张蕾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次双方仍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做出分割。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抚养和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为此,法院对女方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做出了惩罚性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是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离婚双方抢孩子甚至把孩子藏起来的行为并不少见,他们被迫参与到父母的离婚诉讼中。这种行为造成孩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还导致与父亲或母亲的长期隔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
逼迫孩子出具虚假声明
刘先生与方女士2005年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刘光。201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很大的分歧,双方都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更适合。调解结束后,法官分别收到由刘先生和方女士寄来的孩子表示愿意同其生活的书面声明。不久后,法官见到刘光,在没有刘先生和方女士在场的情况下,法官问了刘光为什么会有两份不同的声明,内心是愿意和爸爸还是和妈妈一起生活?刘光表示自己愿意和妈妈生活,当时是爸爸逼着他写了一份同意与其生活的声明。法院经调查后,最终判决刘光由方女士抚养。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孩子归属时,客观来看,孩子的年龄很重要,分为3个年龄段:
第一个年龄段:2周岁以下。这个阶段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特别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硬性条件,比如,患有重病,存在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直接拒绝抚养子女的。
第二个年龄段:2~10周岁。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裁决,中立、综合地评判,哪一方带孩子更适合其成长,而不只是看哪一方最想要孩子。
第三个年龄段:10周岁以上。这时,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诉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而应考虑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并将其作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也因此,常常出现父母双方都要求孩子出具希望跟随自己生活的声明。但在实际中,很多孩子在面对父母离婚时没有心理准备,非常痛苦、抗拒。在选择跟谁生活时,有的既不想伤害父亲也不想伤害母亲,不论是父母哪一方询问都表示愿意跟该方生活。还有一部分孩子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原因而无法判断如何选择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常常一个案子中出现两份截然相反的声明,不仅让法官无从判断,更让孩子左右为难。所以,需要法官在裁决的过程中更加耐心,在父母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和孩子谈话征求意见。
离婚后探望成难题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为了孩子的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的事情也不鲜见。
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生育儿子王强。2015年4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王强由王先生负责抚养、教育,李女士可行使探望权。
可离婚后,李女士在探望王强的过程中,与王先生就探望方式、地点、时间等问题发生了争执,双方无法沟通协调一致。导致母子长期无法正常交流。为此,李女士以王先生拒不协助其行使探望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每周日上午8时至下午6时可探望儿子王强。
律师说法
许多夫妻在离异时就已矛盾冲突激烈,他们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这也是探望权纠纷的根源所在。孩子始终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孩子的幸福需要父母双方的努力,离婚后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让探望权变得可行,通常会明确时间、方式等。案例中法院就在判决书中明确了李女士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这样做可以让探望权不再是说说而已。
一般来说,探望的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前往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如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但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
探望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望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探望权的意义在于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也能全面享有父爱与母爱。
离婚后,孩子势必要跟随父母一方生活,但血缘并不会因此被阻断。希望深陷婚变中的父母可以冷静下来,最大限度保护孩子,以他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理智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