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时候都不要认为自己已经给够了报酬。 因为任何时候这都不是事实。 你给的是对方要求的对价,这只能用在主张交付物的硬指标上。 它并不能被视为已经买到了对方友好亲切的态度。 友好亲切的态度,不是甚至也不能是人对人的契约义务的一部分。 因为原则上你们不可能在负担得起成本的前提下就到底什么是友好亲切的态度达成没有争议的共识。 你规定必须说早安,ta可以把早安说得你想砍死ta。 没有这种甲方、乙方、裁判方的三方一致共识,它就在实践上没有写进契约的可能。 友好、亲切、宽容,只能被放在契约之外,只能由双方各尽所能,各安天命。 换句话来说,良好的态度不可以被视为理所当然,永远不能。 你得到了,全都是你意外得到的,全都有还以感谢的必要。 这包括但不限于 父母接受子女的恭敬、 子女得到父母的恩慈、 长官得到下属的积极服从、 主人得到仆人的忍耐、 君王得到臣下的忠诚、 爱人得到爱人的理解 所有你能想到的,无法写在合同上让人签字、出了争议无人可以裁决的、 全部、 永远、 没有例外。 所有的友善,都超出契约之外, 都要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