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义务,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原则上,监护人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有监护义务的人不能通过协议将监护义务转由其他主体履行。民法典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不能通过协议将自己的义务转由他人代为履行。但民法典也规定在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主体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这种情况下,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最符合被监护人的角度,民法典规定可以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协议确定监护人。 一、协议确定监护人,充分尊重了监护资格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监护制度,一直缺乏对监护资格人意思的考虑。监护资格人的确定更多是法律直接规定义务。实践中,监护资格人之间协议确认最适合监护的人来履行监护义务,是有利于监护义务的全面履行的。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协议确定监护人,采取的协商一致原则。不能以多数意见来强行赋予监护义务。并且要求协议人为全体监护资格人,不能部分监护资格人擅自协议决定,更不能通过协议将监护义务强加于协议当事人以外民事主体。当监护资格人协议不成时,应及时依法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 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确立监护关系,意味着被监护人将与监护人共同生活,接受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考虑对被监护人的人文关怀,确定监护人时应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其本人的意愿。协议确定监护人时,也应尊重被监护人本人意愿。 当然,被监护人的个体情况不同,认知和表达能力均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在征求被监护人意愿时,要考虑被监护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认其表达意思是否为真实意思。防止被监护人为他人控制,表达的意思不真实。 三、区分未成年监护与成年监护的不同 未成年人监护,要考虑监护资格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尤其是血缘关系的亲疏。侧重考察监护人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保证未成年人在监护下能够健康成长。 成年人的监护,要考虑监护人照顾成年人生活的能力,以及帮助成年人康复的能力。同时,也要考虑选定监护人是否有能力帮助被监护的成年人重新独立生活。 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成年人的监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定监护人时,也应考虑二者的差异,从更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角度,确定监护人。 四、协定监护人协议的法律效力 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确定的监护人即时承担监护义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