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嬛传》改编自流潋紫所著的同名小说。由郑晓龙导演,孙俪、陈建斌、蔡少芬等人主演的宫廷情感大戏。该剧是讲述甄嬛从一个不谙世事的单纯少女成长为一个善于谋权的深宫妇人的故事。 因剧情跌宕起伏、演员演技卓越,该剧一度成为人们的下饭神剧,获得大众的喜爱。我从《甄嬛传》中提取了一些经典情节,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解读,到底剧中人物的行为,从的法律视角,应当如何判断呢? 剧中情节 在《甄嬛传》的前几集当中,夏冬春(夏常在)因出言不逊,引起华妃的震怒,当即决定赐夏常在一丈红,而所谓的一丈红,是用两寸厚(6。66cm)五尺长的板子责打女犯腰部以下的位置,打到筋骨皆断、血肉模糊为止,远远看去,鲜红一片,故曰一丈红。 问题一:当时杖刑还存在吗? 根据该剧设定的背景为清朝。清代杖刑沿袭明制,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废。而在此期间刑罚部分法律有顺治五年清朝制定出《大清律例集解附例》、康熙十九年(1680)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康熙二十八年将则例分别载入正律。雍正五年(1727)颁行《大清律集解》436条,律后附例。在该剧中,背景设定为雍正刚登基期间,因此应该是适用雍正五年(1727)颁行《大清律集解》之前的法律,所以当时的杖刑还存在。 问题二:华妃可以对夏常在实施一丈红的刑罚吗? 《大清五朝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总称,该剧的背景是雍正刚登基期间,但是《雍正朝会典》于雍正二年(1724)续纂,告成于十年(1732);由大学士尹泰、张廷玉任总裁。所以,当时延用的应该是《康熙朝会典》(原名大清会典),在《康熙朝会典》中,写明了后宫的等级制度,其中皇后1人(可分宫女10人)、皇贵妃1人(可分宫女8人)、贵妃2人(可分宫女8人)、妃4人(可分宫女6人)、嫔6人(可分宫女6人)、贵人不限(可分宫女4人)、常在不限(可分宫女3人)、答应不限(可分宫女2人)、宫女(丫环)应少过二千人。 但是华妃能否对夏常在实施丈刑?我翻看了史料,其中《周礼天宫内宰》所说:王后帅六宫之人。皇后作为六宫之首,也是皇帝的妻,拥有管理与处罚所有妃嫔的权力。那么证明,作为后宫之主的皇后,是可能能够后妃行使刑罚权。例如罚抄、罚跪、掌嘴、掌脸、杖刑、拶刑(夹手指头、紫薇所受的刑罚)等等惩罚措施的。但是高级妃子仗刑处罚低级妃子没有明显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是我找到一个相关的案例,可以进行推定。 《清史稿》中有所记载:(乾隆)四十三年,惇妃,汪氏。尝笞宫婢死,上命降为嫔。未几,复封。大意是说乾隆四十三年,汪氏打死了一个宫女,乾隆直言自己是一国之主也没有随随便便处死过下人,汪氏只是一个妃嫔就如此狠毒,要是不将她重罚,岂不是人人都可以藐视宫规了?但是到了最后汪氏只是被降了一级而已,没有被实质惩罚。关于原因,《清实录》中记载乾隆是这样说的:因念其曾育公主,故从宽处理,如依案情而论,即将伊位号摈黜,也不为过。从上述案例可知,乾隆的妃子仅仅打死宫女,就被降为嫔位,后续虽然复位,但是也是因为其有生育公主,酌情复位。因此可以推定,在后宫当中,高等妃嫔虽然可以对低级一点妃嫔实施惩罚,但是重罚例如仗责、处死等,妃子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 问题三:夏常在是否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 在剧中,夏常在被赏赐一丈红之后,没有立即死亡,而是被打为残疾之后,移居到了冷宫居住。在古代,皇后或者皇帝对妃嫔、宫女、太监处罚后,受罚的犯人当然没有享受赔偿的权利,甚至还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牵连家族,但是现在社会,无故造成受害者残疾的,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而残疾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伤残等级确定。 伤残等级规定中关于一级伤残写明: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结合一丈红刑罚后果的描述,应该认定夏常为一级伤残。故夏常在可以获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0。1来具体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