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篇文章,和临床无关。只是作为普通孩子家长,对于当前热点事件,出于对孩子安全的隐忧而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修改?应该如何修改? 我认为,改,必须改!那么如何改呢? 有人说,应该把年龄调低,降到12岁以下! 可是,咱们就从最近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事情来说,这事儿是改年龄能解决的问题吗?改年龄的唯一依据只能是青春期以前的孩子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做出这种恶性案件的可能性很低。改年龄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是让更多真懵懂的少年减少了重新做人的机会而已。 所以,我认为这事儿就不能以年龄论,而应该以犯罪动机、犯罪事实说话。 乔峰10岁的时候就杀人,因为大夫不给她爹治病,他爹娘没钱。但是为什么乔峰没有受制裁和劳教的情况下,最后成了一代大侠,一生刚正不阿,锄奸扶弱。 乔帮主当年的杀人行为肯定是不对的,是属于应该被帮助被教育的对象。站在他的角度,大夫因为他爹娘没钱就拒绝给爹治病,大夫就是个坏人。但实际上,大夫治好过很多人,他并不是坏人,他只是不够好,不愿意无私奉献而已。因为这世界上穷人是大多数,站在大夫的角度,如果他免费治疗了这一个,还有这么多穷人争相模仿,他累死也当不好这个好人,因为必然会有更多穷人他治不过来,他必然还会遇到如乔峰这样的病人家属。从这件事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解释我国大量伤医事件的原因。 乔峰当年的杀人行为是被教化可能的。因为乔峰杀人是有原因的,有原因、有逻辑、有推理。他爹病了,不治可能会死,医生给他爹治了病,爹就不会死,但是爹娘没钱,医生就不给爹娘治病。如果他爹死了,就是因为医生导致的,所以医生该死。这个逻辑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事实是他爹死不是因为医生,而是因为病了。况且,这个医生不给他爹治病,还有可能其他医生会治,或者他可以找人借钱给爹治病,总之多种方式,并不止这一种方式。而且逻辑也不是这个逻辑。 但是乔峰当时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坚定地认为医生是个大混蛋,见死不救,该死。而以乔峰的心性,如果他看到有天医生的孩子,无辜地成为了孤儿,他一定也会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认为自己是个混蛋,他可能会说:你要为你父亲报仇,随时可以来杀我,我毫无怨言。 乔峰当年的错误,只要帮助他把事实,把逻辑分析清楚,教会他客观公正的看待问题他就能成个好人。 虽然乔峰没有因为这件事接受教化,但不代表他在这件事上不需要被教化,不需要承担责任。诸多武侠剧中,大侠们看待问题向来都是非黑即白,看似光明磊落,其实都是偏执狂,一根筋。他们并不懂得客观地看待问题,他们的价值观充满的强烈的个人文化遮蔽以及社会文化遮蔽性。所以,他们的行事方式往往不能解决矛盾,而是不断深化和制造更多的矛盾。这些问题,就需要靠教化来解决。这就是天龙八部里扫地僧所做的事情。 关于弑母的问题。 在每一个弑母者背后,都有一个令人哀婉的悲剧。 提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文章中,有人列举了大量青少年弑母的案例。 关于弑母这件事情,确实非常恶劣。有可能是家庭存在严重问题,孩子从小缺乏爱,不懂得爱,畸形的家庭关系导致了这样极端的行为,这些家庭可能长期存在家庭暴力。但如果我们能让孩子重归正常环境,让他感受到爱,他就可能慢慢学会去爱,从而发生改变。有的则可能是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当,让孩子体会不到爱。其实父母从来没有想过不好好爱孩子,只不过是他们爱的方式错了,导致孩子错误的理解,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能通过正确的引导方式,让这样孩子体会到什么是爱,让他认识到、理解到父母对他的爱,他也会改变,甚至会懊悔自己的行为。 所以,无论是乔峰的问题,还是弑母的问题,我认为当事人都是很有机会被改造的,并且这样的改造,和年龄、和是不是未成年人并无因果关联,行凶者的内在状态才是决定性因素这个人本身是不是一个容易被改造的人。 而他,那个13岁的少年真的值得同情吗? 我说,如果我生的孩子干出这样的事情,我绝对不会姑息,该判死刑判死刑,我就当没生过这样的孩子。但是,我的孩子不可能干出这样的事,凡是能说出这种话的人都不大可能养出这样的孩子。 我不知道这个13岁少年的父母替孩子掩盖罪行的行为是否真的存在,至少从孩子舅舅的表达中可以看出,在这个混蛋干出如此混蛋的事情的情况下,家长说的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还有什么办法,尽量解决咯!我完全听不出对这混蛋所做出的混蛋行径的愤怒和忏悔。无疑,这孩子的家庭教育是有问题的,因为有问题的家庭教育才培养出了如此极端主义的问题少年。即便是这个孩子有重新改过的机会,但是身处在这样的家庭文化中,也恐怕很难有改好的可能。更何况,在我看来,这孩子属于不太容易被改造的人,他做事目的太明确,他就是去犯罪的,任何诱因都没有! 乔峰杀大夫,因为他认为大夫见死不救,该死!弑母者弑母,因为对母亲心怀仇恨而行凶。但是这个13岁少年对10岁女孩的行为算什么呢?有仇吗?没有。有过冲突吗?没有!他就是奔着犯罪去的。他或许能感受到自己被警察指控杀人的恐惧,但是他感受不到小女孩被他残忍杀害的无辜! 乔峰和大夫之间,弑母者和他母亲之间,都存在某个前置事件的关联而导致后续悲剧的发生。而13岁少年和10岁小女孩之间有什么?认识而已!碰巧方便行凶而已!小女孩足够弱小而已! 所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根本就不是年龄的问题,仅仅修改年龄,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注重犯罪事件本身才是核心。我们要改造一个人,或者衡量一个人有没有被改造的可能,根本就不应该以年龄为标尺。如果他真的是个容易被改造的人,即便成年,即便三四十岁,我也应该给予他这样的机会,让这个世界少一个坏人,多一个好人,因为我们知道,有些人犯错,并不因为他骨子里是个坏人,只是因为他不够好,给他一些机会,他可以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如果他本身就是个不容易改造的人,越是低龄,对社会危害才越大,因为他有更大的成长空间,让他将来有机会成为一个更坏的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年龄的限定,还是应该以未成年人生理年龄的普遍定义标准来,而不应该因为某个恶性事件来定。因为,毕竟未成年人犯错,其可塑性、其改造可能性还是要比成年人大得多,他们的很多方面都还不成熟,他们更有改变的机会。未成年人,该多少岁还是多少岁,和犯罪不犯罪无关。不能因为有未成年人犯罪,把未成年人的定义都改了,这样怎么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来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或者少受侵害的,比如对虐待儿童相关的条文、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相关的条文,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从而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力,减少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绝不应该是未成年人行凶作恶的保护伞!犯罪,就应该受罚,无论成年与否。社会宽容性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参照年龄和犯罪情节以及伏法表现,给予适当减轻,这应该是合理的。 当然,我并不是说这个男孩一定该判刑,或者该判死刑,毕竟我不是执法者,我甚至没有当面调查过当事人,所以这件事本身如何处置我毫无发言权。但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甚至犯强奸杀人这样的重罪都免于刑责这件事,我表示不理解。这样,行凶者会失去所有被威慑的可能,将来可能酿成更大的祸端。刑责的存在应该是必要的,量刑可以具体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调整,甚至包括服刑的方式都可以重新定义,刑责存在的意义在于威慑,在于让对方感受到后果,感受到责任,进而他才有可能感受到同理心,他真正具备被改造的可能。 人人都有改变的可能,如果不能,那可能是刺激强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