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多渠道挂牌,多中介带看房,买家选一中介签合同,属于跳单?
【每日一点典】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情:
2020年6月,李四在甲乙丙三家中介公司挂牌620万卖房。张三欲购房,2020年8月,张三在甲中介公司的APP上找到了甲中介,甲中介带张三看了李四的房源及其他房源。2020年10月,张三到乙中介公司的门店找到了乙中介,乙中介带张三看了李四的房源及其他房源,张三对乙中介的专业及热情的服务态度,很是满意。2020年12月,张三又到丙中介公司的门店找到丙中介,丙中介也带张三看了李四的房源及其他房源。经过几个月的看房,张三最终决定购买李四的房源,丙中介的最终报价为610万。2021年1月,经乙中介与李四积极协商价格后,李四同意以608万的价格出售。于是张三在乙中介的居间下,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中介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跳单,张三与丙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张三在看房后六个月内,张三及与张三有关联的人,利用丙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丙中介公司,而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交易的,张三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丙中介公司据此起诉张三,请求法院判决张三支付违约金6。08万。
问:《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关于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答:有效。
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后跳过中介公司购房,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以保护中介公司的自身利益。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得看该条款是否有免除中介公司的责任,加重买方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如果有,则无效,如果无,则有效。显然,该条款不存在免除中介公司的责任、加重买方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问:张三的行为构成跳单吗?
答:不构成。
本案中,李四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卖房,张三通过正常途径在多家中介公司找到李四的挂牌信息,并没有利用丙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得知李四的房源,张三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专业强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跳单,不构成违约,不应向丙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