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平,不见民法探索民法典公平原则
一、民法的公平原则指的是什么
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民事活动中主体所获得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配置、责任承担的平衡状态以及得到秉公裁判的权利。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民法尤为需要公平。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获得平等、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和法律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第一,民法设置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体现对各个主体利益公平对待,合理配置各方权利义务;第二,民事主体应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民事关系的框架应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一个貌似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结构总是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就需要为实现最终的公平后果,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一定调整。
二、公平原则的意义和功能
1、公平原则是民法不可缺少的价值理念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以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指引自己的行为;要求民事纠纷要通过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得到合理的处置。公平原则体现社会正义的法的基本价值,对指引民事主体开展民事行为,构建健康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有其自己的特点。市场经济以交易为纽带,公平原则对于交易高效安全进行,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它要求交易主体能够互相尊重、友好协商、等价有偿、权义对等。
三、公平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言行应当从公平角度出发,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处于一个大致的平衡状态。不能,一方享受权利,一方只承担义务。也不能权利过于集中于一方,义务过于集中于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时,也应当合理客观确定损失,公平分担责任。
四、公平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时的基本裁判准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典》所维护的社会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培养社会成员价值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体现着社会正义,也是市场交易的本质特征,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同表现。可以说公平原则对于整体民事法律关系均具有价值指引作用。正是由于其对民事行为的指引具备整体性,所以公平原则也是处理民事纠纷时的重要裁判依据。
民事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很多,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等。不论是哪种途径,均需要对民事纠纷的是非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而公平原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标准。不论何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均应体现公平原则。这也是法律的最低要求。一个不公平的处理结果,在民法上并不具备效力,也不会得到民法上的承认。
五、公平的基础是平等。
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机会平等。若在平等的基础上即使达成的协议不能符合等价有偿的标准,但仍认为符合平等原则。而公平原则的基础就是平等。若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也就不符合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延伸在于合理配置各方利益。这种合理配备,首先应明确何为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能达到合理标准。在双方不具备平等地位时,就不具备充分交流,往往形成符合一方利益的权利义务分配。也有时,一方会根据大众标准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但事实上,大众观点只是界定主体利益的重要参考。现实社会的复杂,可能会出现大众立场与主体立场的冲突,从而以大众观点寻找个体的利益,往往并不符合本体利益。所以公平在于各方自行在交易中寻找自己的利益,并协商进行交易,并在交易达到自己的交易目标。
六、追求公平就需要对意思自治进行一定限制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自由。公平的核心是平等。主流观点认为在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适用公平原则。因为自由固然重要,但若无限制的自由,可能会造成交易优势方对弱势方的肆意掠夺。尽管交易仍是在双方自由表达意思的基础上达成。但弱势一方往往没有选择,因为强势一方对交易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当然弱势一方可以选择放弃交易。不过这种放弃交易不能改变市场供需关系,也不能改变弱势方对交易的需求。最终,弱势方一定会按照强势一方的意思达成协议。因为弱势方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处于从属地位,本身无力改变双方的力量配比。而强势方则凭借这种优势地位,在交易中无限度索取利益,侵占弱势一方正当合法的权利需求。
因此法律上需要对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自治给予一定限制。实际上,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自治在垄断行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比较常见。往往当事人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已充分体现对方利益的格式合同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下,使用公平原则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就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