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商品价格超出6。8元,延安一男子怒斥超市是黑店要求十倍赔
2021年8月某日,韩某在某果蔬生鲜超市购买了四种商品并支付61。5元。韩某回家后发现打印的购物小票上显示七种商品,并且商品种类与实际购买商品不完全一致。韩某立即带着所购商品及购物小票返回至超市,现场比对商品价格发现,之前支付的价款比实际购买商品的价格超出6。8元。于是要求超市老板陈某赔礼道歉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陈某坚决不同意赔偿,韩某遂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随后联系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联合调解。
经了解,韩某说自己购买的四种商品分别是红糖500g、食盐500g、银耳500g、挂面1000g,单价分别是11。3元、5。7元、29。9元、7。8元,合计总价54。7元。而该超市给出的购物小票显示所购商品是食盐、挂面、银耳、汽水、白糖等七种商品。朱某表示,这四种商品确实是自己超市里在售的品牌,价格也符合,因超市商品种类很多,自己经营的也是小型超市,新店开张人手不足,输入新价签时可能会出现差错,电脑里有时会出现不同商品共用一个价签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超市会多收取消费者费用。况且,韩某没有当场向超市提出异议,而是事后告知超市多收钱,完全可以说这四种商品是之前买的,韩某是故意来敲诈的。韩某听朱某说自己故意敲诈,怒斥该超市是黑店,双方情绪激动,争吵不已,调解员赶紧劝住二人。
随后调解员和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调取了韩某购物小票所示时间前后的监控。据监控显示,韩某走进超市后共拿起红糖、食盐、银耳、挂面四种商品,并在收银台上支付。确认了监控后,朱某表态愿意退还韩某6。8元,并赔礼道歉,也愿意赔偿100元,但是要求赔偿十倍价款的标准太高,自己无法承受。调解员告诉朱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超市使用错误的价签,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所付价款不一致,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可以认定超市的行为是欺诈行为。朱某应当退还多收的6。8元,同时赔付500元。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朱某自知理亏,向韩某诚挚道歉,表示愿意将多收的6。8元退还韩某。但其表示自己的超市刚开业,负担较重,希望能降低赔偿金额。韩某考虑到朱某态度诚恳且小本经营,表示愿意做出让步,将赔偿金额降低至200元。最终纠纷圆满解决。
爱读书的肥猫本案是一起消费纠纷,事情的起因是超市无故多收了6。8元,钱虽少,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肥猫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拿到购物小票后,最好当场核对是否与购物金额相符,发现问题可当场解决。保留小票不要随意丢弃,维权时才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