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某小学多名学生因不守课堂纪律,排队到讲台被老师用竹板打手。教育局通报批评后,涉事老师已被停课反省处理,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 这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老师到底能不能打学生,怎么惩戒比较合适?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规则》)。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困扰教师多年的教育惩戒难题有了依据和具体实施措施,这是好事。但是,教育,是不是必须和风细雨、润物无声?惩戒,是否就是对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的背叛? 如何正确看待惩戒的教育价值并合理运用,已经成了广大教师必须直面的重要教育问题。 马卡连柯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我个人相信,惩戒并不真的有那么大的好处。 但我坚信下面这样的事实: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一个学生具有破坏性的行为若不及时得到修正,将会导致其更多的破坏性行为,甚至整个班级都会被他影响。为了修正学生的行为,当正面说服、柔性教育难以奏效时,作为教师必须勇敢地拿起惩戒这把利剑,以免出现更多的破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