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解读(二)
为落实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规定,按照我省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针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并督促企业建立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安全。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全国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将于11月1日结束。但《公告》中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未有明确规定。为此,山东省药监局针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特点,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指南》,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督促企业建立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安全。
《指南》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对中药配方颗粒的全生命周期负责,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指南》内容共十章51条,涵盖总则、机构和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和产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发运与召回和附则。《指南》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到2023年10月30日。
在人员方面,《指南》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采购及验收人员的资质作出要求。例如,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药相关的理论知识水平,具备中药材真伪优劣鉴别和质量控制的能力,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从事中药材炮制、采购、验收的人员需要具备对原药材进行鉴别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做到清洁生产,防止交叉污染,《指南》对厂房和生产设施的合理布局、设备的清洁、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及毒性中药配方颗粒的特殊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产品、中药配方颗粒的仓储存放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例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挑拣、筛选、切制(干切)、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进行在线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对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设备,《指南》要求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特性和生产工艺;与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对生产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指南》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强化标签管理,上至中药材原辅料,下至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发运、召回,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各环节保障产品质量。《指南》指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每次接收中药材应当按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按照要求建立追溯体系;每件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物料运输及存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发生变质。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记录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对于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设备及调剂软件,应实现对调剂过程数据可追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医疗机构等销售渠道上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此外,《指南》还要求企业从文件、生产、质量三方面加强管理。在文件管理方面,《指南》明确按品种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他标准文件,中药提取的干浸膏的出膏率等关键技术参数直接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应在生产工艺规程中明确限度范围;应当对从中药材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等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在生产管理方面,《指南》要求生产企业建立编制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的操作规程,正式生产前按照要求进行工艺验证。生产企业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标准进行炮制,属于产地趁鲜切制目录的品种也可在产地切制成符合该品种投料的中药饮片规格,经检验合格后投料生产。此外,还要求企业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质量管理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法定标准对原药材和成品进行检验和留样;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配备药物警戒机构及专职人员,具有对中药配方颗粒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年度报告制度,年报至少包括报告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参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相关研究或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