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北京市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中国普法
本文汇集最新的28省市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最新赔偿标准残疾、死亡赔偿金标准:
1、北京2、天津3、上海4、重庆5、江苏、
6、浙江7、内蒙古8、广西9、安徽10、陕西、
11、山东12、湖北13、湖南14、江西15、贵州、
16、四川17、黑龙江18、海南19、河南20、山西、
21、福建22、广东23、河北24、辽宁25、西藏、
26、宁夏27、甘肃28、浙江宁波
北京地区
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903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北京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6943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均按照38903元年计算。
天津地区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年,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津高法〔2019〕338号)规定,即日起,天津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7659元年进行计算。
上海地区
2021年1月24日,上海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标准,其中上海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536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即日起,上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7223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42536元年进行计算。
重庆地区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重庆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64元。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渝高法〔2020〕58号)规定,即日起,重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00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464元年进行计算。
江苏地区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862。4元年进行计算。
浙江一般地区(除宁波)
2021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公布2020年度浙江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据,其中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295元。目前,浙江地区均已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试点按照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其余地市均试点按照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日起,除宁波市以外,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239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1295元年进行计算。
浙江宁波地区
2021年1月26日,宁波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08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702元。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通知》(甬中法内传〔2019〕92号)规定,即日起,宁波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800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8702元年进行计算。
内蒙古地区
2021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53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即日起,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353元年进行计算。
广西地区
2021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859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07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号)规定,即日起,广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5859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0907元年进行计算。
安徽地区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42元,202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2020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683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号)规定,即日起,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944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2683元年进行计算。
陕西地区
2021年1月20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年,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即日起,陕西地区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7868元年进行计算。
山东地区
2021年1月19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即日起,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726元年进行计算。
湖北地区
2021年1月19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号)规定,即日起,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6706元年进行计算。
湖南地区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79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974元。湖南省内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地区已试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按照湖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日起,湖南省内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已试点统一赔偿标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69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796元进行计算。
江西地区
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6元,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规定,即日起,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8556元年进行计算。
贵州地区
2021年1月20日,贵州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贵州居民收入数据,其中2020年度贵州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6元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2元年。贵州省内部分市县如六盘水市已试点同命同价,即日起,六盘水市等地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6096元年进行计算。
四川地区
2021年1月21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四川省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29元。目前,四川省内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阿坝州市(试点范围: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小金县、若尔盖县、茂县人民法院)等部分地区已试点统一按照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日起,四川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计算,其中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阿坝州市(试点范围: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小金县、若尔盖县、茂县人民法院)等地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8253元年进行计算。
黑龙江地区
2021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黑高法〔2019〕241号)规定,即日起,黑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1115元年进行计算。
海南地区
2021年1月21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7元,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即日起,海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7097元年进行计算。
河南地区
2021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201。10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即日起,河南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4750。3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0644。91元年进行计算。
山西地区
2021年1月22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93元,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即日起,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4793元年进行计算。
福建地区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8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39元。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闽法明传〔2019〕357号)规定,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区已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日起,福建地区(除厦门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计算,其中莆田、平潭等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7160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0487元年计算。
广东地区
2021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2020年度广东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511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除深圳、珠海、汕头外,广东省一般地区均按照广东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河北地区
2021年1月29日,河北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全省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286元,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冀高法〔2020〕21号)规定,即日起,河北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7286元年进行计算。
辽宁地区
2021年1月23日,辽宁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辽宁省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38元,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辽高法〔2020〕7号)规定,即日起,辽宁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2738元年进行计算。
西藏地区
2021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156元,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藏高法〔2020〕21号)规定,即日起,西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156元年进行计算。
宁夏地区
2021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20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9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宁夏地区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目前,宁夏地区已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试点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即日起,宁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计算,其中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5720元年计算。
甘肃地区
2021年1月20日,甘肃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甘肃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2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615元。目前,甘肃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试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主要赔偿项目标准和提供的必要证据均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执行。即日起,甘肃地区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382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4615元年进行计算。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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