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具体的情况吧 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 8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通报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天津男子持刀行凶致两女子一死一伤,最新消息,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 8月12日11时20分许,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刘某某(男,67岁,天津市人)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经查,刘某某未婚,长期独自生活,2004年曾因琐事纠纷,持械报复伤害他人,被判处刑罚。 案发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导致心理失衡,遂持刀伤害两名素不相识的女青年。另经鉴定,刘某某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12日11时20分许,嫌疑人刘某某(男,67岁,本市人)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持刀行凶,造成两名路人一死一轻微划伤。受害人均是女性。警方迅速处置,嫌疑人已被控制。 当地警方在电话中称,ldquo;后期我们将会就相关情况做统一发声。几段视频内容显示,女子随后倒在血泊中,老人被警方控制。老人身穿浅蓝色竖条纹衬衫,秃头,在被警方控制时表情淡定。 由于案发现场在天津市一中附近,网上有传闻说伤亡女子为该校学生。对此说法天津市第一中学校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注意到发生在该校附近的凶杀案后,就和当地警方核实,伤亡的两名女子都不是天津市第一中学的学生。 目击者向澎湃新闻提供的视频显示,在一个十字路交叉路口,一位身穿蓝色上衣、灰白裤子的老人突然从手提包里掏出一把刀,扎向路过的一名白衣女子,该女子挣脱后离开。 12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政治处一名值班人员告诉记者,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是否是无差别杀人,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以警情通报为准。 天津持刀行凶男子与他人有矛盾心理失衡 据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官方微博消息,8月12日11时20分许,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刘某某(男,67岁,无业,本市人)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侦办工作。 经查,刘某某未婚,长期独自生活,2004年曾因琐事纠纷,持械报复伤害他人,被判处刑罚。案发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导致心理失衡,遂持刀伤害两名素不相识的女青年。 另经鉴定,刘某某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故意持刀伤人怎么判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或对矛盾激化引发负有责任的; 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ldquo;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ldquo;重伤rdquo;,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ldquo;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rdquo;,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rdquo;致人死亡ldquo;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ldquo;致人死亡rdquo;,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ldquo;特别残忍手段rdquo;,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ldquo;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dquo; 微信搜索:知识的传播者,关注知识的传播者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