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则奇葩的新闻:一女子盗窃化妆品被抓,向老板求饶,提出R偿,事后觉得亏了,要求老板补差。僵持不下,闹至警察局,警察却将他们双双关了起来。 事情就发生在前几天。某超市老板刘某,店内有化妆品专区,也布有监控。刘某盘点货物,发现化妆品柜台丢货,仔细一查,总共丢了6件护肤品,价值600余元。同时,巡店时也发现一名不到三十岁的女子经常光顾超市,但是每次都没有买东西。刘某心下有所怀疑,再来查监控,果不其然,丢失的化妆品都是孙某盗取。 俗话说,捉贼要拿赃。刘某决定先不动声色,等孙某再次进店偷窃时,再对孙某抓个现行,拿个人赃并获。 等孙某再次进店,早已是熟门熟路,将2支护肤品迅速装进口袋打算离开,而躲在一旁的孙某早已准备好伺机而动,当场将孙某拿住。人赃并获,又有监控视频为证,容不得孙某狡辩,承认了多次偷盗的事实。 刘某要求孙某赔偿自己货品价值800元,另补200元额外赔偿,凑整1000元。而孙某却提出,现在超市没人,自己愿意以R偿债。而刘某也不是柳下惠,送上门的买卖,哪有拒之门外的道理。 于是,刘某也不推就,双方郎有情妾有意,达成交易,一番翻云覆雨。 事后,孙某却觉得1000块钱就被对方占了便宜,自己很是吃亏。便向刘某提出再补给自己600块。刘某跟之前一样干脆,只是这次是干脆地拒绝了。 价格谈不成,孙某于是报警指控刘某强奸。 经过警方一番查证,事情真相很快水落石出。 了解了事实真相后,警方也迅速采取了行动:将女方孙某按盗窃罪论,男方刘某按嫖娼处理。 这样的结果,真是让人有点惊奇,又觉得搞笑,但回头一想,也确实就该这么办。警方的做法实在应该称赞。 再来说说这个案子里,大家可能存在的疑惑。 1、女子孙某偷盗物品金额仅800元,为什么会被警方以盗窃罪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规定可以看出,盗窃数额并不是判定是否构成盗窃的唯一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孙某盗窃数额不达1000元,按这个标准,她的偷盗行为是不适合以刑事犯罪论处的。但是,她多次盗窃,从盗窃次数上来说,她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即达到入罪标准。 所以,警方果断对女子孙某采取刑事措施。 2、男子刘某的行为为何没有被定性为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必要前提之一,在于强迫。刘某与孙某之间达成性交易,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存在刘某强迫孙某的情节,所谓R偿,也是孙某自己主动提出来的。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后来孙某报案时意图指控刘某强奸,但是事实上并不构成。 但是,如果在刘某抓了孙某的现行后,刘某以报警威胁或者主动提出来要求孙某R偿,那么,刘某则是有可能涉嫌强奸罪刑事犯罪的。 3、刘某与孙某的性行为为何被定性为卖淫嫖娼? 刘某与孙某,各自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完成这场性交易,是双方自愿发生和完成的。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孙某的行为,目的在于金钱。刘某的行为,目的在于享受。双方达成钱色交易,本质上属于卖淫嫖娼。不管是卖淫、还是嫖娼,并没有对应的刑罚。最终,警方对刘某的嫖娼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人也应当洁身自好,努力靠双手勤劳致富。切不可因贪小便宜而把人生路给走弯了。 案件中孙某、刘某因为钱色交易的糊涂账算不清,而闹到警察局,没想到,警察听完故事,用实际行动告诉他们还要再多算算法律的账。 大家怎么看呢? 文章原创,图片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