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投资主体假设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假设可行性分析 在财务管理的项目投资决策中,对投资项目现金净流量的测算是进行决策的前提与基础,这一步骤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决策正确与否。为了进行投资项目现金净流量的测算,财务管理理论提出了一个全投资假设。所谓全投资假设是假定在确定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时,只考虑全部投资的运动情况,而不具体区分自由资金和借入资金等具体形式的现金流量。即使实际存在借入资金也将其作为自由资金看待(财务管理,2001)。这种假设的出发点是为了使得项目的可行性与投资资金的来源无关,然而,这种假设却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一、全投资假设没有从投资主体的角度出发将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一个投资项目到底可行还是不可行,与投资决策的出发点密切相关。就像某个特定的工作,有的人可以轻易完成,有些人却无法完成。在财务管理中,进行投资项目决策的目的不是为了判断一个项目本身是否可行,而是为某个具体的企业即投资主体的决策服务的,因此必须从该投资主体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每个企业的情况是不同的,其所在的市场环境和拥有的的资源完全不同,因此,在进行投资项目现金净流量的测算时,必须结合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否则,所作出的现金净流量测算结果必然会脱离企业的实际,并最终可能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至少可能导致投资效果与预期不符。在投资项目决策时,只从理论和假设出发,不认真考虑投资主体实际情况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这也是导致项目投资决策方法可靠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全投资假设存在的问题就是一个不从投资主体角度出发而脱离实际的典型例子。如果一个企业的资金不足,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需要借入资金,那么该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肯定会考虑以下问题:1、能否借到所需资金;2、借入资金的成本水平。如果借不到所需资金,项目再好也无法投资;如果可以借到所需资金,但如果资金成本过高,即使投资也无利可图,企业也不应该进行投资。可见,全投资假设不考虑投资资金来源的做法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二、全投资假设使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的确定既复杂又难以理解 当项目投资资金中有借入资金时,按现行税法规定,建设期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而经营期的利息费用化,并且税前列支。在全投资假设下,建设期的利息一般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从而将对固定资产折旧产生影响,而如果在这一时期存在利息的实际支出却不加以反映。经营期的利息则在税前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在计算现金净流量时,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再直接加上利息,这种处理既复杂又难以理解。复杂之处在于利息的处理既有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区别,又有先减后加的操作;难以理解之处在于计算经营期现金净流量时,为什么要加上利息,毕竟从流向看,利息是一种现金流出,而不是一种现金流入。下面举例说明全投资假设下的现金净流量的确定。 某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该投资项目需要一次性投入资金100万元。资金全部由银行提供,年利率为5。该项目的建设期为1年,经营期为5年。该固定资产可使用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满有净残值10万元。该项目投产后,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同时变动成本为68万元。银行借款利息每年年末支付一次,本金于第五年末一次还清。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企业要求的最低投资报酬率为12。 根据以上资料,该投资项目决策分析如下: 1、该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0010051)10〕519(万元) 2、该投资项目经营期各年的净利润 (10068100519)(133)5。36(万元) 3、该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表如下: 表1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年利率5)单位:万元 0123456 NCFi100029。3629。3629。3629。3639。36 注:其中,第14年的现金净流量(NCF)等于各年净利润加上当年折旧,再加上当年利息支出,第五年的现金净流量还要加上净残值。在上述确定经营期现金净流量时,将每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处理为加项;同时没有反映建设期实际支付利息所产生的现金流出,这些都是难以理解的。 4、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29。36(PA,12,4)(PF,12,1)33。35(PF,12,6)100 29。363。0370。89339。360。507100 0。42(万元)0项目不可行 三、在全投资假设下,借款利率越高投资项目越可行 按常理,借款成本提高,会降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即使站在企业之外的角度,至少也应该是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与借款成本无关。但是,在全投资假设情况下,会出现借款成本越高,投资项目越可行的令人费解的现象。我们还是采用上述资料,只是将借款的年利率提高为10,其他不变。此时,投资项目的决策分析过程如下: 1、该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00100101)10〕520(万元) 2、该投资项目经营期各年的净利润 (100681001020)(133)1。34(万元) 3、该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表如下: 表2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年利率10)单位:万元 0123456 NCFi100031。3431。3431。3431。3441。34 4、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31。34(PA,12,4)(PF,12,1)41。34(PF,12,6)100 31。343。0370。89341。340。507100 5。95(万元)0项目可行 下面再将借款年利率提高到20,其他不变,此时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表如下: 表3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年利率20)单位:万元 0123456 NCFi100035。335。335。335。345。3 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35。3(PA,12,4)(PF,12,1)45。3(PF,12,6)100 35。33。0370。89345。30。507100 18。7(万元)0项目可行 可见,同一个项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借款年利率越高,项目的可行性越强,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全投资假设。 四、放弃全投资假设,以投资主体为中心确定现金净流量是正确的选择 上面的分析和例子清楚地揭示了全投资假设存在的问题,因此,应该放弃全投资假设,代之以投资主体假设。所谓投资主体假设是指在确定投资项目地现金净流量时,以投资主体为中心,如果现金流出投资主体,则处理成为现金流出;如果现金流入投资主体,则处理为现金流入;否则,不作处理;最后,根据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差额确定现金净流量,并以此作为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评价依据。这样处理不仅简单,而且不会出现上述反常现象。下面按照投资主体假设处理现金流量的方法对前面的例子进行投资分析。 1、当借款年利率为5时 1)该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0010051)10〕519(万元) 2)该投资项目经营期各年的所得税 (10068100519)332。64(万元) 3)该投资项目各年的现金净流量为: 第一年年初:NCF00,因为投资主体并没有现金流入和流出; 第一年年底:NCF110055(万元),因为投资主体有5万元的利息支出; 第二年年底:NCF2100682。64100524。36(万元), 其中:100万元为销售产生的现金流入,68万元为变动成本产生的现金流出,2。64万元为所得税支出,5万元为利息支出; 显然:NCF3NCF4NCF5NCF224。36(万元); 最后一年年底:NCF624。361001065。64(万元) 4)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5(PF,12,1)24。36(PA,12,4)(PF,12,1)65。64(PF,12,6) 50。89324。363。0370。89365。640。507 28。32(万元)0项目可行 2、当借款年利率为10时,采用投资主体假设方法确定的投资项目现金净流量表为: 表4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年利率10)单位:万元 0123456 NCFi01021。3421。3421。3421。3468。66 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10(PF,12,1)21。34(PA,12,4)(PF,12,1)68。66(PF,12,6) 100。89321。343。0370。89368。660。507 14。13(万元)0项目可行 3、当借款年利率为20时,采用投资主体假设方法确定的投资项目现金净流量表为: 表5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年利率20)单位:万元 0123456 NCFi0201212121278 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20(PF,12,1)12(PA,12,4)(PF,12,1)78(PF,12,6) 200。893123。0370。893780。507 24。86(万元)0项目不可行 上述结果说明,当借款年利率为5时,净现值为28。32万元,项目可行;并且其净现值大于借款年利率为10时的净现值;当借款年利率为20时,净现值为负值,投资项目不可行。可见,借款年利率越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就越强,这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全投资假设可能会将可以投资的项目判断为不能投资,如借款年利率为5时;也可能将本来不可行的投资项目判断为可以投资,这显然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全投资假设,而采用投资主体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