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容,王宝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宝元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其中,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二、操纵吉林高速情况 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027,217。63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2,046,742。53元。 三、操纵大连热电情况 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大连热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4,908,483。09元。 四、操纵宜宾纸业情况 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589,845。14元。 五、操纵绿城水务情况 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绿城水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696,937。28元。 六、操纵宁波热电情况 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7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宁波热电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5,214,226。11元。 七、操纵哈森股份情况 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6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哈森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0,161,405。01元。 八、操纵友邦吊顶情况 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友邦吊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8,488,474。42元。 九、操纵大庆华科情况 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9,556,817。65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王宝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本律师认为,王宝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对投资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同类型司法判例参照《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认定损失。如涉及以上九只股票,且在行政处罚书认定的时间段内的,而造成损失的,可联系私信本律师进行维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