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卑職”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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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卑職於崇禎十七年正月署州捕,遭際都城陷,故主縊崩。
一應工料,均經卑職面同工匠,查照蔡前令原估工價,逐段核實勘明估增,共需約銀八百三十六兩一錢零六釐三毫四絲,並無些微糜費。
卑職悉心審察,與其後多轇輵,不若先斬葛藤。
卑職詳請買補卑縣各前任出糶以及運省糶濟盤折未補等榖一千九百六十七石五斗七陞八合五勺六抄,在於縣庫籌撥銀兩,陸續買榖一千八百石,於上年各間催收上倉,先後稟報在案。
卑職遵查內地各口與臺灣相去不及千里,風色順利,一葦可航。
卑職等再三核算,乃於無可刪減之中勉減一成,實需工料六八洋一千七百八十二元零,委實無可再減。
卑職忝膺民社,實不勝戰慄恐懼之至。
卑職起自諸生,叨居言路,所當敷陳。
第杜找印契已繳在案上手,並原買契又存股夥之手,該生無憑執據,卑職已給予印契為憑。
至於各員弁擅行私放,有礙配載,應如何示懲之處,卑職不敢擅便,應請明定章程飭遵。
卑職敝廳現以每元易錢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錢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經費數在一千四百數十千,不敷三百數十千,此外尚須籌及閏月工資等項。
卑職遵查往臺商船,如系規避配榖,則不無捏報遭風,越收臺屬小口之弊。
卑職擬在十一月內,擇日破土興工。
卑職謬膺重任,日思維繫,不避艱險,竭力圖維。
卑職親詣履勘屬實,正在稟報間,奉飭前因,除另行勘估,專案稟請修理外,合將卑邑與郡城同時地震,查無民番倒坍房屋、傷斃人口情事及查看城垣稍有裂損情形,據實通稟,仰祈憲台察核批示。
卑職等隨覓漁船十隻,令哨官時朝忠、陳勇、張高、聽用官張選、偵探官南星、張三皋、捕盜吳勝等帶船四隻,出鹿頭潛伏三盤海洋,合困邀擊。
卑職抵任後,當即傳諭各莊頭人,隨時查明開設。
卑職案查乾隆三十九年間,奉前臬司蔣議詳通飭,嗣後各屬安置軍流,按照都圖均勻安置,責令保甲稽查約束,日則聽其就近覓食,夜則歸處收管。
卑職親領夫役入壙宮內,將田妃移於石床之右,次將周后安於石床之左,後請崇禎先帝之棺居於正中。
卑職等會同本道督陣把總范明望、本職督陣聽用把總趙元謙等統帶東鳥大船二十餘隻、漁船三隻,出崇山門應援接戰。
卑職於二十二日,馳往新街、車城、統埔一帶村莊查勘,田廬受災,與近城各莊相同。
卑職查蘭地自嘉慶十七年八月設官,所有十七年分額徵供、耗、餘租,前通判翟淦詳報,是年八月到任,十月開徵,限以次年三月完半、九月完全,十九年造冊報銷。
卑職等細加訪察,緣去冬錢價甚平,每兩易錢八百七十文及九百一、二十文不等,而上游延建、下游興泉等府錢價尚貴,遂有各路奸販私收盤運。
卑職到任後,適因淡蘭稅差以溪東田園紛紛互稟,彼此移會履勘。
卑職查此項未報陞科埔地,實係東勢靠近山腳之頂二結、鹿埔、馬賽等社,地多礫石,瘠劣最甚。
卑職志侃應銷玖年分一半衣旂銀壹拾柒兩,請抵完玖年分餘榖貳拾捌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
卑職經理圖內,越三月而在城各舖方始竣事。
卑職即四处查檢,所有案卷物件一無走漏,諒姜知縣患罪,恐被沈繼贤攀案,出此下策。
卑職既不敢稍涉虛妄,亦不敢有所推諉,縱犯不拘。
卑職備員臺諫,思圖保效,輙陳狂瞽之言,無任惶懼之至。
若有不決,老大人竟將卑職題參,一應罪名,卑職獨自承當便了。
卑職奉委署理廳篆之後,查勘四城,僅有建設門樓,尚足壯觀瞻而資啟閉。
(完)